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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炭运销管理的意见


  3、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与省外铁路煤炭用户、本市地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双向购销合同时,参照同煤忻州公司公布的区域、煤种煤炭价格,自行销售结算。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完成交易时,须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公路运输车辆拉运煤炭上站须随车携带煤炭销售票。

  4、市内煤炭工业用户、煤炭加工转化、供热供气等企业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须经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实行监督。完成购销交易时,须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公路运输车辆拉运煤炭须随车携带过磅单、煤炭销售票。

  5、市内民用煤采购时,须由购煤方向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数量,并由供煤生产经营企业同意后,经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运输车辆拉运煤炭时,须随车携带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购煤申请,供煤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煤炭销售票。

  6、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初审,逐月汇总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逐月复审汇总,按月平均生产能力,提出调控指导意见,违规者按有关超能力生产的规定处理,全年签订的合同总量不得超过煤炭生产企业核定的生产能力。

  各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经营企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须送达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相关煤焦营业站点备案。

  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煤焦营业站点负责对公路运输煤炭随车携带的相关票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验。

  (三)严格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

  本市任何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和洗储煤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煤炭销售票。在销售煤炭时,必须向购煤方提供煤炭销售票;所有煤炭经营、煤炭加工转化、工业用煤、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在购煤时,须向供煤企业索要煤炭销售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一律视为非法违法经营的煤炭,依据省政府第212号令进行处罚。“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处罚后开具的专用票据证明。(有关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四)严格履行税费、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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