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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强化电网建设的规范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电网建设中要高度重视规划引导作用,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电网建设与相关规划的紧密衔接,确保电网建设规范有序。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济南供电公司,认真研究制定济南市电力发展规划,确保今年完成济南市“十二五”电力发展规划。各级供电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情况,每年定期动态修编地方电网发展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及上级供电主管部门备案。电网发展规划要作为市电力发展规划修编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前期工作,积极落实电网项目建设条件
  (一)统筹规划预留电力设施用地。为集约利用土地,市区中心城内的高压输电线路原则上采用地下方式敷设电缆。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上述范围批准建设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
  (二)超前制订电网建设计划和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投融资管理中心要会同供电企业,根据经济和电网发展需要,提前制订电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其中,35千伏及以上的年度电网项目建设计划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同时,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以确保建设进度。供电企业要按照建设计划及早落实项目投资,必要时可根据县(市)区政府要求提前开工建设。
  (三)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要提前落实供电设施建设条件。对区域性大规模开发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米,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米,或供电总容量超过10兆伏安等),有关县(市)区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应根据项目供电需求及项目建设时间安排,在项目审批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制定供电规划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计划,由供电企业出具项目供电方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设计中,要依据供电企业出具的供电方案,统筹考虑供电设施的建设设计,以适应建设项目对电力供应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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