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业灌溉泵站电价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9]223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9]第47次常务会议及晋政办发[2009]13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灌溉泵站电价、水价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我省使用地表水实施农业灌溉的大中型泵站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型泵站排灌电价,在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前,不分扬程高低暂统一执行0.06元/千瓦时(不含电源基地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同时降低灌溉工程水价,降价后灌溉工程水价不得超过0.25元/立方米。
二、严格控制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在灌溉工程水价基础上,加上末级渠系管理等费用,对农民供水终端水价标准不得超过0.30元/立方米。
三、各泵站灌溉工程水价的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水利厅、物价局《关于做好泵站灌区灌溉水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晋水农[2009]740号)规定进行测算,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38号通知规定的权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