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实际经营用途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的市场,根据规划可以实施经营性开发的,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借鉴“龙翔模式”实施开发。房屋建成后符合市场举办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6.对因城市建设等重要原因暂不能进行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但又必须保留的市场,在确保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二、搬迁或撤销市场的处理意见
(一)对不符合规划必须搬迁或撤销的市场,区政府应督促市场举办者尽早实施搬迁或撤销,无法如期实施搬迁或撤销的,应实施关停。市场关停后,由区政府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搬迁或撤销的市场,如区块规划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的,在确保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期限办理短期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三、办证原则
在根据本通知精神处理市场办证问题时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先达标、后办证。整合改造提升验收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先办土地证、房产证,后办消防证。
(三)未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的市场,必须经政府、业主、举办者、经营户多方承诺并办理立项手续后,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审批,办理短期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大推进力度,确保5年内圆满完成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市场整治的重大意义,尤其要向市场业主和经营户进行深入宣讲,尽力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特别在关停、搬迁、撤销市场的过程中,做到工作细致、方案周密、责任到位,确保不出现重大的不稳定问题。
(三)各区政府作为解决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市场逐个进行研究,采取“一场一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经营户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强调市场举办者是确保消防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承担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把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