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10]6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应按要求深入宣传、贯彻实施《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建立健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将有关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相关管理相对人,并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确保《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到位。
二、符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以及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企业,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递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变更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除符合《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豁免办理《购用证明》的情形,其他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范围申请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详情可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查询。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