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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继续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八、上述电价调整及有关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不满

1-10

20

35-110

110-22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67

0.457

0.457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0.7117

0.6917

0.6857

0.6767

 

 

 

 

   其中:中、小化肥

0.4707

0.4507

0.4447

0.4357

 

 

 

 

三、大工业用电

 

0.4521

0.4441

0.4321

0.4221

0.4171

37.5

25

其中: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4391

0.4311

0.4191

0.4091

0.4041

37.5

25

电石

 

0.4291

0.4211

0.4091

0.3991

0.3941

37.5

25

中、小化肥

 

0.3391

0.3311

0.3191

0.3091

0.3041

37.5

25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231

0.4081

0.4021

0.3931

 

 

 

 

其中:

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

0.3631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721

0.2621

0.2581

0.2521

 

 

 

 

提黄灌溉用电(万亩以上特定泵站)

0.0600

 

 

五、趸售用电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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