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单位,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乱作为和不作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执收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领导予以问责,由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同级监察机关实施,并将问责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执收工作不合格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其中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刊物等媒体,对已经查实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和不作为,应予以公开曝光;财政、监察、审计、入力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