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六)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执收单位违反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意多收滥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主要有:

  (一)虚报、少报或漏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致使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

  (二)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

  (三)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扩大执收范围;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七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敷衍、规避、拖延、放弃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主要有: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

  (二)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导致非税收入流失;

  (三)对执收工作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

  (四)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按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后,将执收单位评定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对拟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对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实施重点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