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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或收取(以下简称执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三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严格审核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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