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9]277号)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你单位《关于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产权办字[2009]8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为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包括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交易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分段累进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额(万元) | 差额计费额、率(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100(含100)以下 | 3000元 |
100-500(含500)部分 | 6‰ |
500-1000(含1000)部分 | 5‰ |
1000-5000(含5000)部分 | 4‰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2‰ |
10000以上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