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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水表及水流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水表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水表及水流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9〕12号)


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南宁市水表检定和水流量计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公司是经市国资委批准设立,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项计量授权证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对单位水表实行强制检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8〕4号),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水表检定和水流量计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水表检定和水流量计检测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凡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的,使用前不再重新检定。
  三、无论是首次检定还是定期检定均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检定费用。
  四、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你公司进行修理的,修理费按照桂价费〔1992〕第264号规定收取,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五、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桂价费〔2008〕4号文件执行。
  六、水表检定和水流量计检测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水表、速度式流量计检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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