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9]281号)
太原市物价局: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城市正常稳定供热,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太原市城市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2.70元调整为3.60元(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60元调整为4.80元),非居民热价不做调整。区域(燃煤锅炉)供热与集中供热实行同价。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供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由每吉焦13.90元调整为20.00元。
三、积极推行两部制热价等计收热费制度
为逐步理顺供热价格,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节能,积极推行多种方式计收热费制度。按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使用面积计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两部制热价)的,热价标准由太原市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晋价商字[2009]150号文规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具体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采暖费计收方式由热用户自行选择。
太原市要加快计量收费及分户控制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两步制热价,进一步扩大按用热量计费范围,促进供热节能。
四、太原市政府要切实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困难家庭的补贴工作。要合理划分补贴范围,明确补贴标准,加大对低保户和困难户的补贴力度,确保困难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五、供热企业要确保供热质量,并严格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措施。各类供热企业要切实做好供热设施管网维护,杜绝浪费,采取节能措施努力降低成本,确保供热质量,不得故意降低供热温度。使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低硫煤,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脱硫除尘设备,确保出口烟尘达标排放。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千方百计为居民提供优质供热服务,确保冬季正常、稳定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