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目录》的扶持力度。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2.对省内节能改造企业采用《目录》中产品的,按产品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助。
3.实现节能率在10%以内或年节约标准煤5000吨以内的改造项目,经审核后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20%的补助;实现节能率在10%以上或年节约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经审核后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30%的补助;单个产品(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4.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为列入《目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5.优先支持列入《目录》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型工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等资金支持。
(三)加大对《目录》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扶持。
1.对于工业锅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能量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等节能量在2000吨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改造项目,审定后给予150元/吨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在现有新型工业化资金中列支。
2.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建设银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建设银行对列入《目录》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开展授信工作,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后,在20日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保理、流动资金、小企业无抵押贷款等信贷支持。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财税[2008]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2.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制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及项目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项目所得税优惠办法,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黑政办发 [2009]4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能首台(套)产品,按照该办法规定给予支持。
(六)加强市场开拓。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市场营销网络,创新产品营销机制,大力推广节能产品。
1.以钢铁、煤炭、电力、建材等高耗能领域为重点,召开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对接会、节能装备生产龙头企业产品配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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