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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适应我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在国家全面实施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前,开展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通信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向单位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申报。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应按照新人发〔2002〕25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委会组织
  自治区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审日常工作,委托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承担,具体负责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并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批准。
  各地、州、市、县,该专业的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地区人事(职称)部门批准组建。自治区级单位的该专业初、中级评审委员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组建。
  以上各级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人数、评委条件均按照新人发〔2002〕25文精神执行。
  四、任职资格的审批
  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通信管局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审批;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通信工程专业中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厅、局审批;该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主管厅(局)研究确定。
  五、证书发放
  通过评审取得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证书发放按照新人发〔2002〕25文件规定办理。
  六、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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