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矿[2010]256号)
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国土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
为保证我市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培育和发展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5月31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场所设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应加强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在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指导下,通过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