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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长卫审批发〔2010〕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纳入政务大厅相对集中管理的要求,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医院、保健院级别审批工作,由各局行政审批办部门牵头,与医政部门共同联办,完成此项工作。
  二、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厅有关精神,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类别和级别,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其级别和类别;登记注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登记医疗机构级别,在医疗机构类别项目栏登记类别,不得空项。
  三、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要在6月20日前完成其级别和类别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书写,同时提供其它佐证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0年7月5日前将辖区内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予以明确,并将工作总结和《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评定表》一并报送市局审批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局审批办电子信箱(ccspb@ 126.com)。

  附件: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评定表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附件:
  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评定表
  县(市)区卫生局(公章)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执业登记号

类别

级别

联系电话

      
      
      
      
      
      
      
      
      
      
      
      
      
      
      
      
填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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