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2 |
2 | 100以上-1000(1000) | 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5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16 |
6 | 100000以上 | 0.1(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4、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