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规范决策程序,扩大群众参与度,要深化和推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评估机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机制,实现排查工作常态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二是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对排查出来的行政争议纠纷,应认真制订调解方案,及时妥善化解。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协议,努力把争议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行政争议纠纷转化为群体性事件。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资源开发、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应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四是对重大复杂的疑难争议纠纷要协调联动,共同化解。五是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性质、任务、争议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联动,形成行政调解工作合力。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由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单位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