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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115号)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市城区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五届四十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市城区消防设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市政消防设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城市消防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审核、统一验收。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消防栓的建设和管理,主城区部分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市政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可委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维护和保养,是否委托由供水企业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决定。
  四、按照国家物业管理规定,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更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专项维护资金中解决。
  五、市政用水、市政消防用水实施装表计量,现未装表计量的市政消防栓,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安装,有关单位免收施工道路开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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