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决制止向企业的摊派行为。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切实将2010年国务院纠风工作会议“四个严禁”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禁止利用各类庆典活动和借教育、卫生、建桥修路等名义要求企业赞助、集资、捐款、捐物等行为。涉及国有企业的捐赠必须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一步纠正和解决公共工程项目长期拖欠企业资金、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企业财物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向企业的其他各类摊派行为。
3.开展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一是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二是加大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发挥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网络(我市现有监测联系点34个:其中省级5个、市级29个)的作用,对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反馈和监督;四是加大对增加中小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4.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政会分开专项工作,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职能、经济上彻底分开,认真清理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的有关服务收费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针对企业的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行为。切实加强对部分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自律性差、收费过高、行业管理薄弱等问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
5.规范和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行为。一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要求,从严审定涉企检查计划,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二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和《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精神,严格规范对各种产品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服务和收费过高的问题。
( 三)探索建立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