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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应该按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六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述。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条例》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年度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九大方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当面申请、网上申请、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3、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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