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且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六)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