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满意”、社会反映强烈或者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按《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1、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其他影响评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依法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