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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回收经营资质证明,未依法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质证明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采购。

  第三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当全封闭,并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环境卫生消毒设备;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挂有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运输车辆,可以在规定时段内,在市区允许通行的路段通行。运输车辆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

  第三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的相关罚则遵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其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回收利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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