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回收企业实施建设、设置,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转站建设,并统一纳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小区)回收站(亭)、临时回收站、街道回收站和分拣中转站。临时回收站是指为了方便居民群众、企事业单位交售再生资源,经批准后,用统一设计的帐蓬或围挡在社区(小区)设置的进行流动回收居民、企事业单位交售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点。临时回收站实行当天收购、当天清运、当天拆除,不得露天堆放货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分拣中转站主要负责收集社区(小区)回收站(亭)、临时回收站、企事业单位交售的再生资源,并将再生资源简单分类、整理,然后调运到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或产业基地。再生资源分拣中转站可同城市垃圾中转站结合布局设置,有利于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较大的居民区按照3000-5000户设置一个规范化的回收站(亭),其中回收站设计面积为30-100平方米、回收亭设计面积为15-30平方米。从本细则施行日起,凡新报建住宅达到3000户以上的小区,要求规划预留有社区回收站(亭)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站(亭)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协商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在人居较分散的街道、小区,经协商同意,可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或流动回收车进行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要具有分类储存场地、初级加工、回收设备、交易、信息等功能。集散交易市场主要负责收集社区回收站、分拣中转站和工矿企业回收的再生资源,经挑选、分类、简单加工后,通过市场运作,送售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也可进场采购,达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的目标。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规划设置在本市快速环道以外,原有的集散交易市场应逐步整合、搬迁或置换到快速环道以外。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必须建设在快速环道以外,离居民集中区较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