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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各类收赃、销赃、破坏电力、电信、通信、铁路、市政设施等违法收购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回收经营摊点。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并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再生资源经营者纳入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回收摊点。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并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的领导和协调,落实街道、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的回收站点布点设置,负责组织本辖区经贸、公安、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摊点进行清理,取缔无证经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南宁市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和从业标准,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和市场秩序,向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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