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纸、废棉麻、废橡胶、废玻璃、动物杂骨、毛发等。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设规范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浪费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经委为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市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建委为本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