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经资源〔200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