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9]10号)
驻邕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水平,采用高科技、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创造对施工现场安全、快速、科学、高效的管理环境,提高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效能,变定时监控为实时监控,变被动的事后处理为主动的事前控制,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一)系统安装范围。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建设的政府重点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和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工程施工相关信息实时向设在南宁市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的监控中心传输,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的远程监控。
(二)办理系统安装手续。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报监登记时,需提交施工单位与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单位签定的入网协议和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作为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和安全措施备案的重要依据。
(三)系统安装及使用费用。安装及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所需费用,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二、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
(一)现场监控设备的安装。施工现场在塔吊安装完毕后十五天内,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点,监控点应设置在塔吊顶端、材料加工场、材料堆场、生活区、大门口等处。监控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与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单位共同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安装方案,并送市建管处安全监督站备案。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与系统设备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设备交接和软件使用培训工作,开通网络及时传输信息。
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单位必须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保证,提供的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电子监控数据传输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