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达标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为依据。
符合要求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不按规范设置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不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达标评定的,按《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