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得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供专项帐户存款有效凭证。未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单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支付总费用的40%;
2、第二次付款,在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后,支付总费用的30%;
3、第三次付款,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群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预付总费用的40%;
2、第二次付款,在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后,支付总费用的30%;
3、第三次付款,在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率达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管理制度,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第八条支付方式,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开户银行申请付款,开户银行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