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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9]11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委。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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