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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1、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文本应有拟采用无障碍措施的说明。

  2、住宅小区的总平面设计图上应有住宅小区道路人行道、道路交叉路口、公共绿地入口等部位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的说明。

  3、施工图设计各部位应有无障碍设施的布置设计和相应的各种无障碍设施大样图设计等,应满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审查无障碍设计是否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应单列工程设计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情况,只有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深度要求的工程,才能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没有单列的无障碍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加强无障碍设施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无障碍设施施工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施工。

  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应有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列有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的记录,只有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无障碍设施,才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加强无障碍设施验收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要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就无障碍设施是否满足质量验收的要求提出意见,否则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有无障碍设施质量验收情况的内容,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变和降低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取消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得肢解居住小区道路、公共绿地等配套设施工程进行发包,规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不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无障碍设计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违反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无障碍设施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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