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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一)完善居住小区无障碍建设条件意见制度

  严格执行《南宁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南府办〔2008〕134号)的规定,在制定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增加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件,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小区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件告知设计单位。

  (二)完善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无障碍建设承诺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交付使用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所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应结合居住小区总平面设计图无障碍的内容要求,明确配套设施无障碍建设的有关承诺。承诺应包括保证按规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保证落实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无障碍建设资金,保证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包含有无障碍建设承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放在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办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管理部门要严格查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对不履行无障碍建设承诺、不按总平面设计图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待完成整改,并通过管理部门的查验后方可交会使用。

  (三)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内的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监管体系

  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居住小区道路、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要进行工程报建,应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才能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无障碍设施设计管理。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将无障碍设计作为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要求进行设计,并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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