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皖政〔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关键之举,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安徽崛起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2010年,淘汰机立窑水泥生产线49条,淘汰落后产能446.8万吨;淘汰关闭砖瓦窑871家;淘汰落后造纸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关闭小煤矿矿井11对,淘汰落后产能69万吨;淘汰铅冶炼炉8台,锌冶炼马弗炉1台,淘汰落后产能4万吨。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全年节能164万吨标准煤。
三、落实约束和引导政策
(一)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计划、但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装备),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加倍实施差别电价。对列入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不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不再享受相关行业优惠电价政策。到2010年9月底,对列入淘汰的企业(装备)一律停止供电。落后生产装备拆除后,企业可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后,取消执行差别电价。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污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治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继续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闭淘汰等相关政策。对公布淘汰企业的换证(照)申请,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淘汰落后完成情况确认书,质监、工商部门方可受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