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通报批评文件;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制度。信用信息记录后在“合肥建设网”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经市城乡建委或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确认其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城乡建委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市城乡建委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信息,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1、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招标工程优先选择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资质升级、增项、评比表彰、职称评定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期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以下惩戒:
1、限制其在我市或外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暂停单位资质升级、增项申报业务受理,不予推荐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活动;
3、暂停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其职称评定、资格注册不予受理。
4、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当认真核查投标人是否有不良信用档案记录,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对确认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市城乡建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