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文件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专用章。对涉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等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图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一律无效。对擅自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使用“阴阳”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实行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和巡查等形式,对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集中检查每年1-2次,抽查和巡查每月1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应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内的项目情况采取图纸调审等形式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市城乡建委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督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认真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城乡建委。
六、建立差别化管理制度。对以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1、近一来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集体上访投诉的;
3、图审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
4、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内部管理混乱,质保体系不健全的;
5、不按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信息的;
纳入差别化管理的企业定期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企业纳入差别化管理期间,资质升级、增项等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并对其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检查。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整改仍不合格的,上报原发证机关,建议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