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百梯山等新增九处省级风景名胜区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晋价市字[2010]116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期,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10]15号批准设立并公布百梯山等九处省级风景名胜区。根据《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统一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票据管理和收费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风景名胜区(含区内单独开发独立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门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属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局依据有关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并进行相关管理。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维护和管理,专款专用,其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风景名胜区内由企业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的景点,其门票收入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门票价格和收费许可证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五、本文下发前凡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放了收费许可证及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的风景名胜区,接文后请于2010年6月底前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换领新证和票据。
附件一:百梯山等九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略)
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一览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一览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恒山风景名胜区
壶口风景名胜区
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五老峰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晋祠-天龙山风景名胜区
姑射山-仙洞沟风景名胜区
绵山风景名胜区
碛口风景名胜区
石膏山风景名胜区
赵杲观风景名胜区
芦芽山风景名胜区
百梯山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