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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15.县、乡(镇)政府以及财政、农业等部门履行引导支持、组织推动、协作办理等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保险经办机构开支。

  16.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保员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应按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杂费口径支付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由“基本费用+业务补助”构成。种植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种植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3.5%计算支付;养殖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养殖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5%计算支付。业务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试点市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工作难易程度、业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保险经办机构扩大或者缩小委托业务范围的,应按照责权对等原则,相应调整工作费用。

  17.工作费用应向一线倾斜,村协保员工作费用占比不得低于70%。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统一确定。

  18.工作费用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乡(镇)承办机构;乡(镇)承办机构应出具有效票据,并将费用发放到各协保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工作费用。

  六、加强协保员的培训和管理

  19.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协保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协保员行为。要组织开展协保员保险基础知识、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协保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实施协保员业绩考核,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提高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效率

  20.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理赔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理赔管理。要防范理赔环节的道德风险,将防控关口前移,前期介入查勘定损工作。可探索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实行县、乡(镇)分级分类查勘。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小的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可授权乡村协保员直接查勘定损;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大的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乡村协保员共同查勘;对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按规定成立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对较大或重大赔案,可在对报损农户按照受灾程度分类的基础上,先从中抽取部分农户按规定程序查勘定损到户,然后由乡村参照抽取农户的定损标准对其余农户进行定损。现场查勘定损结果应经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联合查勘小组认定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理算赔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到受灾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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