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具体包括:确定本乡(镇)牵头及协办机构,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村保险服务网络;以第三方身份见证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委托协议签订,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协议;联合保险经办机构召开乡村干部、协保员农业保险工作布置会,动员、部署农业保险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建立大灾应急预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组织发动村“两委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5.村“两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本意见规定的承保、理赔操作流程,支持村协保员履行工作职责。
6.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组织推动下,承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依托基层政府或组织建立完善保险服务网络,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乡村协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行“见费出单”,做到承保到户,并发放相关单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及时查勘,合理定损,快速理赔,足额赔付。
三、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7.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8.全面建立县级分支机构,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9.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依托基层组织机构的有利条件,年内在中心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其他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管理,营业场所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
10.协保员由乡(镇)政府择优推荐、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聘用,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协保员由乡(镇)推荐的,应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保险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载明委托业务、工作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委托协议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省农险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