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
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