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是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城市建设管理处为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房地产业管理处为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勘察设计管理处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响应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处为村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一)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分管厅领导;
(二)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灾害源,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或对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和提出立法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相结合,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信息库;
(七)建立省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口接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
(二)立即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分管相应工作的厅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三)根据安委会指令,迅速向事发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达省建设厅的初步应急处置意见;
(四)根据事故和灾害类型及级别,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向省政府、建设部书面进行快报;
(六)按规定派人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八)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7日内向安委会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灾害)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破坏情况、灾害及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内容;
(九)对本次事故有关资料(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纳入本处室(站、办)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第八条 其他情形的报告程序规定:
(一)厅政务值班室接到来自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厅局发(转)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厅长和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厅领导,同时通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二)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通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不是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应告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同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接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接报工作。
第十条 建立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快报制度。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