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应按《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指导。
(四)事故现场调查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1、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要派人赶赴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的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
3、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分管厅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
4、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
(五)约谈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六)专人联系制度
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本处室、单位的联系人,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与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2、收集、整理、传递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3、每季度末前10日向厅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季度有关工作安排;
4、年度及时报有关本处室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有关工作安排;
5、承办所在处室、单位安全事故的接报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指省建设厅内设相关职能处室(站、办)(以下简称“职能处室”)的联合执法;超出省建设厅职责范围的,应按照《
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三条 各职能处室按业务归口具体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需参与联合执法的相关职能处室等事项。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联合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统一安排,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各职能处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需要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职能处室应立即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在独立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由其他职能处室执法事项的,本职能处室应将该事项书面告知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执法建议。必要时及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建设厅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