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厅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安委会组成
厅安委会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厅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厅安委会是省建设厅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作为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厅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厅党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要点;
(二)审议需提交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三)研究拟定需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涉及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督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和厅党组会议安排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指导各市建设系统安委会的工作。
第五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制度、措施;
(二)提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及时转发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及时起草印发有关安全预警通知、重大事故通报等文件;
(三)负责与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安委会及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报送、传达重要情况和有关信息;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四)筹备厅安委会会议,印发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厅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委会负责人报告;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承办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厅有关处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四)定期向厅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六)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接报和处置指导;
(七)完成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厅安委会有关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厅安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2、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关于季度、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下季度、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安排意见;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3、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4、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市建设、园林、市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文件签发制度
厅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厅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