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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皖政〔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措施,实施节能决战攻坚,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以来,全省节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1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75个百分点。但是,要实现“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形势十分严峻。客观上,第二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相对较高,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相对较低,而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费总量仍将呈刚性增长。近年来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发展很快,其增加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由2005年的41.98%上升到2009年的48.77%,其中工业由2005年的34.34%上升到2009年的40.43%。与此同时,我省第三产业发展又比较滞后,其增加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已由2005年的39.96%下降到2009年的36.35%。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省政府决定2010年全省节能目标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以上。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市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节能目标任务和淘汰落后的要求,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各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的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告,及时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要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重点耗能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市“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将以2005年为基数,并于6月15日前将2010年节能目标实施方案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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