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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人防无线电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占用。对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使用混同或类似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行为进行监测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要建立防空防灾警报发放机制,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放灾情警报信号,并与其他新闻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年度警报鸣放的宣传、通告播放等工作。
  (五)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为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在民用通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强插设备,所需的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负责协助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
  (六)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防车载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查颁发工作。
  (七)驻军通信部门应当利用既有通信设施为当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五、警报信号发放的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警报信号发放要求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订警报信号发放预案和保障计划(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一)防空警报的发放。战时由市人防指挥部确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防灾警报的发放,按照青岛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预案》的通知(青防空指字〔2009〕6号)要求执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灾警报信号按规定及时发放。
  (二)市政府每年11月14日组织一次防空防灾警报鸣放活动,并于鸣放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六、警报的安装、拆除、迁移及奖惩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建好管好用好人防警报通信设备设施,使之发挥应有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被确定为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安装的单位应为警报设施安装提供保障,不得借故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含车载警报器)。确需拆除和迁移的,必须报区(市)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易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或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请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需向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除按规定作报废处理外,还应在原址安装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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