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标准提供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安装空间和基础条件,并在项目审批时与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签订警报器安装协议;
2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经人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标准。应当按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范围之内进行招标采购,严禁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之外组织招标和建设。
(五)各区(市)要加强人防警报设备和设施管理,并结合实际,积极构建人防警报发放网络体系。可采取签订警报社会化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等形式,对警报通信系统管理职责义务等事宜进行明确和细化;应结合实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先进、高效、快捷的警报发放网络体系,建立多级警报统控体制,防空警报要全部实现无线统控,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重要目标分布情况,适当增加有线警报控制线路,提高复杂电磁环境下人防警报控制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六)各区(市)要加强对车载警报器及有关车辆的管理。在发展固定防空警报器的同时,发展车载、手摇等机动防空警报器,以提高警报设备抗毁能力和二次报警能力。人防车载警报器按照国家规定,主要配置在人防指挥车、人防通信车等车辆上,其他车辆不得私自安装。安装防空警报器的车辆,应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指挥通信”字样,并粘贴“人防徽”标志图案,以区别于其他特种车辆。下列情况组织车载警报器鸣放:
1战时城市防空袭作战;
2平时防灾救灾;
3参加城市防空警报统一试鸣;
4参加防空、防灾演习、演练;
5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鸣放的情形。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合力,做到职权明确,组织严密,衔接及时,保障有力,确保警报信号及时发放,快速传递,覆盖到位。
(一)供电部门负责优先保障警报设备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建警报设备设施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协助和指导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二)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定期对所需通信线路进行测试,确保线路畅通无阻;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负责保障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