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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1市人防办负责制订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与布局规划;控制和掌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设备,组织全市警报试鸣演练;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人防警报系统设备建设;统一组织全市警报改装更新,对已建警报设备迁移、拆除进行审批;检查、指导下级人防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进行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对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破坏人防警报系统设备的重大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2区(市)人防办按照市警报系统建设与布局规划,负责制定本辖区的警报系统建设实施计划,进行警报设备设施布局选点,组织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掌握本辖区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本辖区警报设备设施,督促指导检查街道(镇)、设点单位对警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对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对已建警报设备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上级批准的人防警报设备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警报设备管理、维护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对破坏人防警报系统设备的一般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3街道(镇)担负人防职责的部门,依照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做好本辖区警报选点、安装、迁移、拆除以及警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设置在居民区内公共部位的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维护保养,并确保维护管理工作人员衔接无断层;完成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4人防警报设点单位,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档案,及时对警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设置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党政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或部门的人防警报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积极配合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警报设备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向街道(镇)、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参加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维护管理人员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技术指标、预警能力等情况。发现影响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应视情给予维护管理人员适当劳务补助。
  (三)按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的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项目产权单位要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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