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宣恩县白河流域小河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白河流域小河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601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区域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