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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执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执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6〕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0日颁布执行。该《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相符。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现决定先暂停执行《暂行规定》,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暂停执行期间,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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